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3个方面对每1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
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