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