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八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中标 第五十四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 第五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产品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