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所评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