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