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 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1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开展国际招标业务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 附件: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 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略) 3.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略) 4. 评标报告(略) 附件1: 一、 发电、输变电项目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