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