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旧机电产品;
1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