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未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使用综合评价法的;
在招标网上公示的内容与评标报告不符的;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