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中标的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