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

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的;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内容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