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