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审…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参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向外经贸部备案核准后,可…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买方可根据采购需要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见格式二〔略〕)。 第十七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第二十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折扣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需有买方、投标人及有关… 第二十一条 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略〕)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评标要求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标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买方(…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第三十五条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略) 附件二: 评标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