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