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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略) 附件二: 评标报告(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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