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处罚

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属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据本办法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上述责任方因违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