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