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旧机电产品;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