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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买方可根据采购需要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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