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见格式一〔略〕)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