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买方(自行招标时)或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