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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买方(…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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