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业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