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