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3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