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5)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7)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 《探矿权釆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26)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7)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8)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 (2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0)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34)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35)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3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37)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38)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39)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40)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1)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4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44)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4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4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47)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48)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9)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50)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5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5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 (5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5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 (5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 (5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57)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 (5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釆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 (5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60)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61)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 (62)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6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 (64)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 (65)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6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 (6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6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 (69)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 (70)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7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7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 (73)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74)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 (75)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77)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79) 《关于审理非法釆矿、破坏性釆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83)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 (84)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85)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 (8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8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4 总则 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 4.2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与要求 4.3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4.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 4.5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保障 4.6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1) 违法线索发现; (2)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 立案; (4) 调查取证; (5)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 案件审理; (7) 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 执行; (9) 结案; (10) 立卷归档。 4.7 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4.8 地方补充规定 5 违法线索发现 5.1 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1) 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 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 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 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 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2 违法线索处置 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6.1 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 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 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 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6.2 违法行为制止 6.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4)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6.2.2 其他制止措施 6.3 核查结果处置 7 立案 7.1 案件管辖 7.1.1 地域管辖 7.1.2 级别管辖 (1)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2) 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3)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7.1.3 指定管辖 7.1.4 移送管辖 7.2 立案条件 (1)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 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 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 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7.3 立案呈批 7.4 确定承办人员 7.5 回避 8 调查取证 8.1 调查措施 8.1.1 一般调查措施 (1) 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 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 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 依法可以釆取的其他措施。 8.1.2 调查遇阻措施 (1) 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 (2) 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 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 (4) 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 8.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8.2.1 调查前期准备 (1) 研究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2) 收集内业资料; (3) 准备调查装备、设备。 8.2.2 证据种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询问笔录; (7) 现场勘测笔录; (8)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9) 其他。 8.2.3 证据范围 8.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5) 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8.2.3.2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相关资料; (4) 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釆量、品位、价格等的资料; (5) 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 违法勘查、开釆的证明材料,包括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 违法釆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9) 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8.2.4 证据要求 8.2.4.1 书证、物证 8.2.4.2 视听资料 (1) 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8.2.4.3 证人证言 (1)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 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3) 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4) 注明出具日期; (5) 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8.2.4.4 当事人的陈述 8.2.4.5 询问笔录 (1) 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 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釆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 8.2.4.6 现场勘测笔录 8.2.4.7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8.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 釆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2) 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3)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 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 8.3 调查中止 (1)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 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 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 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 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8.4 调查终止 (1)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 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 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 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9.1 证据认定 9.1.1 证据审查 (1) 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 (2)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等。 (3) 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等。 9.1.2 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 (1)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现场勘测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5)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9.1.3 辅助证据 (1) 未成年人的证言; (2)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9.2 事实认定 9.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2) 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 (3)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 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 (5)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 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9.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9.2.4 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9.2.5 违法勘查开釆数量和价值认定 9.2.6 违法所得认定 9.2.6.1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 9.2.6.2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 9.3 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 9.3.1 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釆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2) 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9.3.2 提出处理建议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其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不予行… (2)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 (3)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 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 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发生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或者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6) 其他处理建议。 9.4 调查报告起草 9.4.1 首部 9.4.2 正文 9.4.2.1 调查情况 9.4.2.2 基本事实 (1) 土地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制止及立案查处的时间、用地及建设情况、占用地类、规划用途、相关审批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支付情况等。 (2)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勘查开釆地点、勘查开采时间、矿区范围、勘查开釆方式、矿种、数量、矿产品价值、违法所得、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已批准… 9.4.2.3 案件定性 9.4.2.4 处理建议 9.4.3 尾部 9.4.4 证据清单 10 案件审理 10.1 审理基本要求 10.2 审理内容 (1)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 程序是否合法; (7) 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 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10.3 审理方式 (1) 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 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 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 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10.4 审理程序 (1) 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 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 (3) 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 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0.5 审理意见 (1)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程序不合法的; 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11 处理决定 11.1 作出处理决定 (1) 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釆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 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 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 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 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 11.2 实施处理决定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12的规定办理。 (2) 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行政… (3) 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案。 (4) 决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办理。 (5) 决定结案的,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办理。 (6) 决定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书面通知整改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2 行政处罚 1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限期拆除; (5) 吊销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2 告知 12.3 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2.4 行政处罚决定 1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 (2)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 告知、听证的情况; (5) 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 (6) 履行方式和期限; (7)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9) 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印章。 12.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并加盖其印章,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 (2) 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客观真实,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列举的证据应当全面具体,充分支撑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一并说明。 (3)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情况应当包括告知、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意见釆纳情况。 (4) 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结合具体违法事实,分别说明定性和处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引用法律条款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5) 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 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的,应当写明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表述为“责令限××日内改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 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写明违法所得的金额和币种、交款的期限、指定银行账户等。 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写明没收建筑物的范围、内容等。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写明矿业权人、勘查许可证或者釆矿许可证的证号等。 没收矿产品的,应当写明矿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堆放地点等。 (6)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 (7)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 (8)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9)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12.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13 送达 13.1 直接送达 13.2 留置送达 13.3 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 13.4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 13.5 转交送达 13.6 公告送达 14 执行 14.1 当事人履行 14.2 督促履行 (1)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 向社会公开通报; (4)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14.3 催告履行 14.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4.1 申请程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 (3)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4.4.2 财产保全 14.5 执行要求 (1)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2) 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 (3) 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4) 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5)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釆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釆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 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4.6 终结执行 (1) 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 执行标的灭失的;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5) 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4.7 执行记录 15 移送 15.1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5.1.1 移送情形 15.1.2 移送程序 (1) 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 (4)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5) 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 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5.2.1 移送情形 15.2.2 移送程序 (1) 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建议。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 15.3 移送送达回证 16 结案 16.1 结案条件 (1)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 终止调查的; (3)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 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6.2 结案呈批 16.3 后续工作 17 立卷归档 17.1 归档材料 (1) 封面、目录; (2) 案件来源材料; (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 立案呈批表; (5) 证据材料; (6) 调查报告; (7) 审理记录; (8) 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9)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0)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复核意见书; (1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违法案件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等; (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及送达回证; (13) 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管辖移送书; (14) 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5) 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16) 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送达回证、申请送达情况记录; (17)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罚没收据、缴纳相关费用收据、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材料、吊销釆矿许可证或者勘查许可证公告、非法财物移交书、非法财物清单、退地证明、证明… (18) 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具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19) 案件结案呈批表; (20)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17.2 归档要求 (1) 所有归档的材料,应当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文字清楚,日期完备。应当保证归档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案件形成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归档,不得分散归档,案卷较… (2) 卷内各类材料的排列,应当按照结论、决定、裁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的原则,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草稿在后的顺序组卷。 (3) 案卷资料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或者交本部门档案室保存。 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18.1 监督 18.2 责任追究 (1)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 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 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9 附则 19.1 期间 19.2 数量关系的规范 19.3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19.4 解释机关 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C.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