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8 调查取证 8.1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8.1 8 调查取证 8.1 调查措施 8.1.1 一般调查措施 (1) 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 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 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 依法可以釆取的其他措施。 8.1.2 调查遇阻措施 (1) 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 (2) 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 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 (4) 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 8 目录 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