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

(1)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