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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4.5

14 执行

14.5 执行要求

(1)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2) 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 (3) 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4) 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5)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釆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釆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 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4.4.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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