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4 14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14.1 当事人履行 14.2 督促履行 (1)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 向社会公开通报; (4)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14.3 催告履行 14.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4.1 申请程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 (3)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4.4.2 财产保全 14.5 执行要求 (1)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2) 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 (3) 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4) 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5)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釆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釆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 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4.6 终结执行 (1) 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 执行标的灭失的;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5) 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4.7 执行记录 13.6 目录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