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3.6

13.6 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应保存公告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