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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4.2

14 执行

14.2 督促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釆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1)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 向社会公开通报; (4)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14.1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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