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 15 移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15.1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5.1.1 移送情形 15.1.2 移送程序 (1) 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 (4)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5) 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 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5.2.1 移送情形 15.2.2 移送程序 (1) 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建议。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 15.3 移送送达回证 14.7 目录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