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 移送 15.1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5.1.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1.2 15 移送 15.1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5.1.2 移送程序 (1) 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 (4)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5) 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 15.1.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