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 移送 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5.2.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2.2 15 移送 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5.2.2 移送程序 (1) 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建议。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 15.2.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