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 移送 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5.2.2 移送程序 (3)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3) 15 移送 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5.2.2 移送程序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2) 目录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