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5.2.1

15.2.1 移送情形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的人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