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2 行政处罚 12.4 行政处罚决定 12.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⑥ 没收矿产品的,应当写明矿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堆放地点等。 (6)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6) 12 行政处罚 12.4 行政处罚决定 12.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⑥ 没收矿产品的,应当写明矿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堆放地点等。 (6)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一般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⑥ 目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