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2 12 行政处罚 1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限期拆除; (5) 吊销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2 告知 12.3 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2.4 行政处罚决定 1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 (2)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 告知、听证的情况; (5) 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 (6) 履行方式和期限; (7)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9) 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印章。 12.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并加盖其印章,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 (2) 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客观真实,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列举的证据应当全面具体,充分支撑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一并说明。 (3)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情况应当包括告知、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意见釆纳情况。 (4) 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结合具体违法事实,分别说明定性和处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引用法律条款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5) 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① 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 ② 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的,应当写明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表述为“责令限××日内改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 ③ 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写明违法所得的金额和币种、交款的期限、指定银行账户等。 ④ 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写明没收建筑物的范围、内容等。 ⑤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写明矿业权人、勘查许可证或者釆矿许可证的证号等。 ⑥ 没收矿产品的,应当写明矿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堆放地点等。 (6)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 (7)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 (8)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9)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12.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6) 目录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