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0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0 10 案件审理 10.1 审理基本要求 10.2 审理内容 (1)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 程序是否合法; (7) 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 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10.3 审理方式 (1) 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 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 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 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10.4 审理程序 (1) 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 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 (3) 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 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0.5 审理意见 (1)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② 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③ 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④ 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⑤ 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⑥ 程序不合法的; ⑦ 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9.4.4 目录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