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0.3

10.3 审理方式

一般案件由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釆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重大、疑难案件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