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1 处理决定 11.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1.2 11 处理决定 11.2 实施处理决定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12的规定办理。 (2) 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行政… (3) 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案。 (4) 决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办理。 (5) 决定结案的,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办理。 (6) 决定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书面通知整改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