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2)

(2) 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