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8.1
18.1 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