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18.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8.2 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18.2 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 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 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8.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