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9.2.6.2

9.2.6.2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

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原矿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开釆成本。

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和转让的全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