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9.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9.2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9.2 事实认定 9.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2) 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 (3)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 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 (5)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 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9.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9.2.4 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9.2.5 违法勘查开釆数量和价值认定 9.2.6 违法所得认定 9.2.6.1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 9.2.6.2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 (5) 目录 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