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9.3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9.3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9.3 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 办案人员应当依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和认定的违法事实,确定违法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见附录A、附录B。 9.3.1 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釆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2) 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9.3.2 提出处理建议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其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不予行… (2)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 (3)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 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 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发生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或者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6) 其他处理建议。 9.2.6.2 目录 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