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19.3

19.3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