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8.2.4.7
8.2.4.7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釆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釆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